不能补植?可认购“碳汇”进行替代性修复 | 以案说法

  • 来源:搜土地网
  • 发布时间:2022-9-14 14:13: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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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期,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相继发布两地人民法院审理的环境资源典型案例,涉及认购“碳汇”开展替代性修复、黑土地保护、打击非法采矿等案件类型。这些案例在推进统一环境资源案件裁判标准的同时,也为行政机关提升依法行政、依法履职能力起到了促进作用。

我们将陆续摘登其中4起案例,以供参考,敬请关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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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案情

2020年10月,被告人剑河县村民罗某松向贵州省剑河县林业主管部门申请办理了林木采伐许可证,采伐期限为2020年11月13日~2020年12月31日。2021年5月,罗某松持过期的林木采伐许可证采伐杉木469株,经鉴定蓄积达126.7286立方米。

剑河县检察院以罗某松涉嫌滥伐林木罪向雷山县法院提起公诉。由于剑河县森林覆盖率达70%以上,适宜补植复绿的地点难落实,雷山县人民法院与公诉方共同协商,提出以认购“碳汇”的方式开展替代性修复。罗某松按照林业部门的测算,自愿认购了2.07万元的林业碳汇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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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结果

贵州省雷山县人民法院一审认为,被告人罗某松违反森林法规,滥伐林木数量巨大,应当以滥伐林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罗某松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认罪认罚,可以从宽处理。判决罗某松犯滥伐林木罪,判处有期徒刑3年,缓刑4年,并处罚金4000元。该案一审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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典型意义

本案是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首次尝试通过认购“碳汇”开展替代性修复的刑事案件。本案中,被告人滥伐林木,一般应采取补植复绿的方式进行生态修复。由于当地森林覆盖率高,适宜补植复绿的地点难落实,结合当地正在开展碳汇交易试点的情况,法院与检察机关、林业部门共同协商,最终决定被告人通过认购碳汇的方式开展了替代性修复。本案的审理大力宣传了碳汇的重要价值和意义,充分发挥了环境司法在服务保障碳达峰、碳中和战略目标实现中的职能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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