胶州市人民政府 关于规范发展家庭农场的实施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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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发布时间:2015-12-9 12:18: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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胶州市人民政府
关于规范发展家庭农场的实施意见
各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市政府各部门,市直各单位:
  家庭农场是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是农业先进生产力的代表,是推进农业现代化发展的重要力量。发展家庭农场是提高农业规模化、集约化和专业化经营水平的有效途径。为深入贯彻中发〔2013〕1号文件精神,提高农业的整体效益和农业生产经营组织化程度,加快推进我市农业转型升级和现代农业发展,就规范发展家庭农场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
  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全面贯彻实施富民强市战略,以维护和实现好广大农民的利益、提高农业整体效益为出发点和落脚点,以农业规模化、标准化、生态化为基本方向,以保障主要农产品基本供给、提高农业综合效益、增加农民收入为基本目标,坚持政府引导、农民主体、分类推进、不断完善的工作原则,规范发展家庭农场。家庭农场的发展要围绕我市优势和特色产业,符合我市农业产业发展布局和规划,有利于提升我市农业生产组织化、专业化程度和劳动生产率。
  二、加强对家庭农场的指导和监管
  (一)严格资格审批,规范工商登记。工商部门要本着积极稳妥、规范发展的原则,准确把握家庭农场准入条件,确保登记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保证家庭农场是有农业经营能力和守信的经营主体。申请人须具备拥有我市农村户籍、以家庭成员为主要劳动力、无常年雇工或常年雇工数量不超过家庭务农人员数量、以农业收入为主、经营规模达到一定标准并相对稳定等条件。按照《山东省家庭农场登记试行办法》的规定,以个体工商户身份登记成立家庭农场,符合条件的也可以注册登记为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等其他组织形式。家庭农场流转或承包的土地,租赁期或承包期应在5年以上,从事粮食种植的,土地经营面积100亩至300亩;从事蔬菜和特色种植的,土地经营面积50亩至100亩;发展设施农业的,土地经营面积20亩至50亩。各镇办经管部门对申请工商注册的家庭农场,要在土地承包、土地流转、主体资格等方面严格把关。家庭农场流转和承包的土地必须遵照法规、权属明晰、符合中央政策,否则工商部门不予登记。家庭农场申请人在取得营业执照后30日内,向登记注册地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经管站)备案,建立工商部门与农业部门协作机制。税务、银行、质检等部门要为家庭农场办理税务登记、银行开户、机构代码证等提供优质高效服务。
  (二)加强土地监管,引导土地依法有序流转。加强对家庭农场的管理,特别是要加强家庭农场经营土地的监管。各镇办经管部门要按照《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管理办法》的要求,在坚持依法自愿原则的基础上,积极引导农村土地向家庭农场流转,并开展流转供求信息、合同指导、价格协调、纠纷调解等服务。进一步完善市镇村三级土地流转服务体系,为土地流转搭建便捷的沟通和交易平台,提升服务质量。土地流转要始终坚持“三个不得”(不得改变土地的集体所有制性质,不得改变土地的用途,不得损害农民的承包权益)的原则。各镇办经管部门根据本区域的土地综合状况确定土地流转的指导价格,家庭农场的土地流转价格原则上不得低于指导价格,防止因土地流转价格过低等因素损害农民利益。要避免出现流转到家庭农场的土地在承包期内改变农业用途的现象。家庭农场土地承包和土地流转行为要严格按照《农村土地承包法》等法规政策进行操作。严禁借成立家庭农场之名,低价圈占集体和农民的土地,损害农民的利益。对家庭农场采取胁迫、暗箱操作等违法违规承包或者流转的土地,村委会要依法予以收回。家庭农场成立后新发生的土地承包和土地流转必须使用标准的合同文本,标的一般实行实物(小麦)折价,根据当地情况建立标的定期递进浮动机制,避免出现新的农民之间收入分配不公的问题。
  (三)加强农产品流通服务和监管。积极开展家庭农场和农民专业合作社、农产品加工企业以及经销、加工、消费单位对接活动,帮助家庭农场及时销售、采购农产品,提高农产品流通效率。积极组织家庭农场参与省内外的农产品展示展销活动。鼓励和支持家庭农场与社区、超市、物流配送中心、农产品加工企业建立直销网络,通过订单形式建立契约关系。加快建立社区支持型农场发展模式,通过冷链物流、农产品配送、信息网络平台建设,提高家庭农场的直销能力和农产品附加值。鼓励和支持开展家庭农场农产品展示展销活动,扩大优质农产品的市场影响力。引导农业龙头企业采取订单、股份合作、利润返还等多种形式,与家庭农场建立紧密利益联结机制。支持家庭农场兴办农产品加工企业或参股农业龙头企业,实现融合发展。加强对订单农业的指导,推广应用规范的合同文本,提高合同履约率。要建立健全家庭农场管理制度、生产制度和产品质量监管制度。各相关职能部门要加强对家庭农场生产投入品和产品质量的监管,确保农产品质量安全,避免恶性事件的发生,损害我市农产品的声誉,引发群体性事件。
  三、加强对家庭农场培育发展的政策支持
  (一)加大财税政策支持力度。各级财政每年要安排资金支持家庭农场发展,通过贴息、补助、奖励等形式,促进家庭农场建设生产服务设施和原料生产基地、扩大生产规模、推进技术改造升级、建立科技研发机构。农业综合开发、农业园区建设、节水灌溉、农机补贴等农业资金要优先向示范性家庭农场倾斜,财政等部门优先给予相应项目扶持。鼓励家庭农场发展设施农业,今年市财政安排1000万元发展专项扶持资金,用于现代农业建设。家庭农场从事农、林、牧、渔业项目所得,依法减征、免征企业所得税。对从事农业机耕、排灌、病虫害防治、植保、农牧保险以及相关技术培训业务,家禽、牲畜、水生动物的配种和疾病防治所取得的收入,免征营业税。
  (二)强化金融、保险保障。各金融机构要加强对家庭农场的金融服务,把家庭农场纳入信用评级范围,对资信好的家庭农场可合理确定授信额度,随用随贷。对符合区域布局、能发挥产业优势、具有一定规模和发展前景的家庭农场可加大信贷扶持力度,创新金融产品,简化贷款手续和给予贷款利率优惠。加快推进“四权”(农场土地承包经营权、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居民房屋所有权和林权)担保融资,可允许家庭农场以自有不动产、动产、注册商标等无形资产开展抵押质押贷款。政策性农业保险机构要开辟新险种,提供保障能力,对家庭农场实行差异化保险试点,扩大保险赔付额度,增强抵御自然灾害能力。
  (三)优先进行技能培训和农技推广。在同等条件下,优先安排家庭农场相关人员参加各类技能培训。推进现代职业农民培育工程,加强农业职业化技能培训、农业创业培训和农业实用技术培训,培养现代职业农民,提高家庭农场经营者素质。农技推广部门要指导家庭农场应用农业优良品种,推广标准化栽培技术和测土配方施肥,提高农作物病虫害防治及安全生产的能力和水平,推动农业科技进步和创新。鼓励涉农科研机构、高等院校和科技人员的技术成果与家庭农场对接,建立长期协作关系,促进农业科技供需对接和成果转化。相关部门要主动为家庭农场经营主体提供市场信息,帮助其降低风险,扩大收益。
  (四)落实用地用电政策。家庭农场进行简易仓储、种子库、农机库房等建设需要农业设施用地,按照有关政策要求优先安排。家庭农场用电按农业生产用电价格执行,供电部门对家庭农场生产基地建设用电要提供便利和优惠。
  四、加强培育发展家庭农场工作组织领导
  (一)加强领导。各镇办、有关部门要牢固树立扶持家庭农场就是扶持农业、扶持农民、扶持农村经济发展的理念,把规范发展家庭农场作为现代农业建设的重点内容,作为深化农村改革、建设生态高效都市型农业的重要举措,切实加强组织领导,认真研究解决困难,促进家庭农场健康快速发展。
  (二)明确职责。各镇办、有关部门要切实加强对家庭农场的培育、指导和服务,制定发展计划,完善服务措施,抓好扶持政策落实的督促检查。市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和镇办要切实承担起家庭农场的指导、协调、服务和管理职能。财政、工商、科技、国土、水利、质监、交通、金融、供电、保险等部门要从有利于农业增效、农民增收出发,加强配合、形成合力,共同推进家庭农场规范发展。
  (三)稳步实施。在发展家庭农场工作中,要把握形势,坚持标准,稳步适度发展。要尊重市场规律,尊重家庭农场的市场地位,坚决杜绝一哄而起,追求数量和行政干预的做法。建立和完善家庭农场培育机制,探索新型发展模式,开展示范性家庭农场评定,对示范带动作用显著的家庭农场予以表彰。
  (四)营造氛围。广泛宣传扶持家庭农场发展的政策与措施,积极树立家庭农场的先进典型,及时总结家庭农场发展的工作经验,形成全社会关心支持家庭农场发展的良好氛围。
胶州市人民政府        
                       2013年7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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